图片公司不为维权为“合作” 揭秘“钓鱼式维权”套路

2021-04-09| 发布者: yl4530| 查看: 169

两年前转发了两张照片,两年后被以侵权起诉到法院,索赔2万元。昨天,三秦都市报报道了市民冯先生遭遇“钓鱼式维权”一事,引发广泛关注。报道刊发后,一位知情人士联系到记者,对其中套路进行了揭秘。 ...

    两年前转发了两张照片,两年后被以侵权起诉到法院,索赔2万元。昨天,三秦都市报报道了市民冯先生遭遇“钓鱼式维权”一事,引发广泛关注。报道刊发后,一位知情人士联系到记者,对其中套路进行了揭秘。同时,相关专家也就“钓鱼式维权”本身是否涉嫌违法发表了看法。
套 路
监控去向 施压谈合作 “偏爱”大企业
“我们公司遭遇的类似情况不少,所以我基本上已经将这些图片公司的套路,摸了个八九不离十。”向记者揭秘其中套路的知情人士姓陈,在西安市一家知名国企工作。
陈女士称,自己在单位负责宣传,因业务需要,她和部门同事经常要在网络上找一些照片作配图,发布在公司的网站上。之前,他们版权意识不强,没有水印没有注明来源的图片,也会直接拿来用,结果吃了大亏。
“大概是去年7月份的时候,公司突然收到了一份起诉书,是北京一家图片公司起诉我们侵权,使用了他们的几十张照片。”陈女士说,对方的证据相当完备,索赔金额十分“吓人”。公司理亏,赶紧派人向其道歉,并删稿。但对方并不接受,一边扬言要维权到底,一边又旁敲侧击将话题往商业合作上引。后来公司为了息事宁人,只得掏了十多万元“合作费”,约定交了钱后在一段时间内,免费使用该公司图库里的所有照片,之前的侵权事件对方不再追究。
陈女士说,在这之后,他们单位在去年底又被另一家图片公司,以同种方式“套路”。此时,他们虽然已经很清楚这里面的猫腻,但因确实侵权使用了人家照片,理亏,只能有苦说不出。
她向记者介绍,据自己了解,这些图片公司首先会通过技术手段,监控自家的图库照片“去向”。接下来,他们会选择“放长线、钓大鱼”,等侵权图片达到一定数量后,再联系侵权企业。在联系这些企业过程中,他们会一边通过商务人员谈“合作”,一边通过法务人员施压的方式,来换取“合作”。“合作”不成则“法庭上见”,使得企业疲于应付。此外,陈女士认为,在对象选择上,“不差钱”“侵权图片数量多”的大公司,常常会成为索赔对象。
看 法
看似合法维权 实则以法律为工具获利
昨天,针对这其中的种种套路,记者再次联系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,请其对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做了相关解读。
赵律师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《伯尔尼公约》的规定,中国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。照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,自拍摄完成之日起即享有版权,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,不得使用、歪曲、篡改、剽窃、传播。在网络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经许可随意上传,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。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,涉嫌侵权。
在“钓鱼式维权”是否本身就涉嫌违法的问题上,赵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,“根据《著作权法》规定,如果图片公司确实属于该图片的原始著作权人,那么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维权,只要法律未禁止,就是允许的,这是我国对私权保护的原则及态度。如果图片公司仅获得授权人许可使用图片而被他人转载,此时,图片公司需获得授权才能提起诉讼,否则,视为非法牟利。”
赵律师认为,我国法律鼓励著作权人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之所以出现商业式维权频发,是因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利益,远远高出正常的图片商业授权获益,这为“钓鱼式维权”提供了契机。不过,现阶段的法律虽并未禁止“钓鱼式维权”,但多地工商部门已开始查处图片公司维权乱象,这是限制图片公司非法维权的一项重要举措。不过,赵律师提醒,目前仍无有效法律对“钓鱼式维权”进行详细界定。因此,建议市民网络转载时谨慎使用,莫入陷阱。
陕西省版权协会副理事长、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,在谈及此问题时称,表面上,这些图片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,但实际上却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在获取利益。在他看来,这是不正常、不正当的,是该被制止的。现在,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也有规定: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他希望,在遭遇恶意诉讼时,市民也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。记者 张晴悦
转发两篇文章 小伙被索赔2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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