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保莲湖分局依据新《环保法》“四个配套办法”向公安移交2起环境违法案件

2020-11-30| 发布者: yl4530| 查看: 175

1、2017年7月4日下午,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联合莲湖公安分局枣园派出所进行检查,发现位于西安市团结西路6-018号一租住房内,存在一家私人电镀作坊,该作坊为王磊刚、范锋二人共同经营,主要从事镀锌、发兰 ...

    1、2017年7月4日下午,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联合莲湖公安分局枣园派出所进行检查,发现位于西安市团结西路6-018号一租住房内,存在一家私人电镀作坊,该作坊为王磊刚、范锋二人共同经营,主要从事镀锌、发兰作业,无任何证照,电镀废水未经任何污处设施处理,直接排入下水道。现场,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发兰间和电镀间所排废水进行了取样,对镀锌、发兰操作间进行查封,对部分电镀零件进行扣押。莲湖公安分局枣园派出所民警对嫌疑人进行了控制。随后,分局委托陕西正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水样进行了检测,2017年7月6日该检测公司出具了《检测报告》正为检(水)[2017]第0702号,检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水中所含的铜、锌、铅、总铬、六价铬等5项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(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1900-2008)),根据,铜超标1.98倍(标准0.5mg/L,检出值1.49mg/L),锌超标109倍(标准1.5mg/L,检出值165 mg/L),铅超标1.2倍(标准0.2mg/L,检出值0.44 mg/L),总铬超标17.9倍(标准1.0mg/L,检出值18.9 mg/L),六价铬超标68.5倍(标准0.2mg/L,检出值13.9mg/L)。7月11日,分局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公安枣园派出所。
2、2017年7月10日,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子站周边时,发现位于大庆路618号的水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厂内喷漆房内外均无底棉(有机废气吸附棉)、活性炭(二次吸附)及喷漆房未提供第三方合格检测报告。按照《西安市铁腕治霾1+1+8组合方案》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,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喷漆房实施查封,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,要求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向分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。同时明确告知企业负责人依法查封的依据、配合整改的要求,和企业负责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7月14日,分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封条被擅自撕毁。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上报分局,同时与公安莲湖分局取得联系,将该违法行为移交公安受理。14日下午,公安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,对“陕西水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”员工马某(化名)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通过此次环境执法,既树立了“铁腕治霾”的严肃性,又增强了分局执法人员学好、用好《环保法》及“四个配套办法”的信心。
下一步,环保莲湖分局将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,努力维护辖区群众合法环境权益,为品质莲湖、幸福莲湖建设贡献力量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window.onload=function(){ moretext(); 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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